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九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就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二)刊登或者发布声明性广告;(三)以客户、消费者的名义或者指使他人以客户、消费者的名义,向国家机关、大众传播媒介、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四)散布谣言、散发传单或其他宣传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