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标准计量收费;
(四)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五)自接到用水单位或个人对用水计量和收费等事项提出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
(六)自接到用水单位或个人对水表故障报修申请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排除。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