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