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凡需建造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当分别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