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安装、改装公共供水设施;(二)启动、拆卸、挪动、掩埋公共供水设施;(三)在水表井、阀门井内接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道;(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取水。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