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安装、改装公共供水设施;

(二)启动、拆卸、挪动、掩埋公共供水设施;

(三)在水表井、阀门井内接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道;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取水。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