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线及设施情况;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措施,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因保护不当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