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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第九条
已废止
申请经营农药的,应当提交经营农药申请表以及有效的农药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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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