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已废止经营农药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至两名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药技术人员;(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包括进货检验制度、农药管理制度、农药购销记录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技术服务制度等。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