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已废止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基层供销社(分社)、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庄稼医院、村级综合服务站;(二)农业、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三)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四)农药生产企业;(五)粮食系统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