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已废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经营单位以及与经营农药有关的仓库、车站、码头、市场等场所,对销售、储运农药的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采取登记检验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隐瞒。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