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生物防治技术和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强对农药经营的监督管理,开展有关农药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经营者的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制订农药品种引进、轮换使用规划和限制使用的农药产品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