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