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