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或者隐瞒实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无效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