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因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