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农药经营单位对其所经营的农药应当在销售前核对农药产品包装上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相符,必要时应当进行质量检验或者委托有农药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保证农药质量。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