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农药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批复。不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