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农药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批复。不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