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