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