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九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