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一)预申请书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三)取水许可申请与取水许可预申请标的不符的;(四)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