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条已废止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取水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