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工程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附具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

(六)前条第一款的六、七、八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