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四条已废止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式取水的。前款二、三项取水严重妨碍公共用水或者他人用水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其取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