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五条已废止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应急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