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持取水登记表及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实际取水记录等有关材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手续,申领取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取水登记的,按未经许可取水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