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登记表、取水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发放取水许可证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