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