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