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涂改、转让、出租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伪造取水许可证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没收取水设备和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等额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