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取水的,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在距期满九十日前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更换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