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持证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认为其申请取水许可符合法定条件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其取水量决定不服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