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