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五)其他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