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建议其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