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