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