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