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