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八条已修改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联手进行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一)擅自开启标书,获取其他投标者的报价或者其他投标条件;(二)在公开招标时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三)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招标底价等暂不公开的信息;(四)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同样的标书差别对待;(五)在招标过程中的其他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