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联手进行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标书,获取其他投标者的报价或者其他投标条件;

(二)在公开招标时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三)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招标底价等暂不公开的信息;

(四)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同样的标书差别对待;

(五)在招标过程中的其他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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