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七条已修改投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三)其他损害招标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