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