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