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