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