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