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予以解决;(二)请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