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