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