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第十五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