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第十七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