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第十四条已废止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